法制網萬寧(海南)12月19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薑國強 記者今日從海南省一中院獲悉,今日在萬寧市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及公安機關的大力支持下, 海南省一中院執行局強制拆除了位於萬寧市萬城鎮中學大道東側一塊宅基地上的違法建築。
  上午8時30分,執行法官宣讀有關文件後強制執行開始,在萬寧市公安局民警和法院法警的配合下,6名工人帶著電鑽,將被執行人在他人宅基地上非法建設的地基拆除。申請執行人為文祝蘭,50歲,萬寧市後安鎮曲沖村人,她非常激動,一大早就來到這裡等待法官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馮駒為萬寧市人大常委、馮飛為萬寧市檢察院幹警、馮雲為萬寧市公安局工勤人員,系三兄弟,均未到場,只派了代理律師到場。該律師表示,會將拆除情況告知被執行人。
  據悉,2004年,申請執行人文祝蘭依法受讓取得萬國用(1999)字第069號土地證下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在辦理了合法手續後,於2006年3月準備動工建房。馮氏三兄弟認為其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先是糾集人員阻礙施工,後又運來石磚倒在這宗宅基地上。文祝蘭兩次撥打110報警無果後,於2006年3月30日以土地侵權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馮氏三兄弟停止土地侵權。萬寧法院審理期間,馮氏三兄弟於2007年7月17日,召集人手,動用鏟車等機械設備,在文祝蘭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範圍內動工建起了一個長8.26米、寬4.3米的地基。萬寧市人民法院及時制止了馮駒等人繼續施工。
  2007年11月6日,萬寧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馮氏三兄弟停止侵害,恢復土地原狀。2008年4月18日,萬寧法院依文祝蘭的申請,立案執行本案。因執行未果,該案先後由萬寧法院、陵水法院執行,再交回萬寧法院執行。2012年9月,海南省高院指定該案由海南一中院執行。
  海南一中院依據省高院裁定執行該案後,為實現案結事了,執行人員先後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力促和解,經過省高院、萬寧市有關單位的共同努力,雙方當事人於2013年11月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因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致使和解無果。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海南一中院依法向馮氏三兄弟送達執行通知書,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建築。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拆除義務,海南一中院於今年3月12日發出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4月18日前自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拆除義務,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公告期滿後,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海南一中院於5月9日組織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過程中,遭遇被執行人及數十人的阻撓,致使無法正常執行。馮氏三兄弟提出,有新的證據需要申訴,請求海南一中院暫緩執行,並願意提供20萬元作為執行擔保。在徵得申請人執行人文祝蘭同意併在被執行人繳納20萬元保證金後,海南一中院暫緩執行。暫緩執行期間,一中院又根據文祝蘭的申請,對涉案的宅基地委托相關部門進行了測繪,並根據馮氏三兄弟的意見補充完善了測繪報告。為了完善上述程序和保證執行案件質量,7個月時間過去了,在此期間,馮氏三兄弟並未向海南一中院提供其他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也未提交任何材料證明案件已經申訴。
  6年來,多次到相關部門上訪的文祝蘭,今天終於等到宅基地上的違法建築被拆除,她激動地握住法官的手激動地說:“感謝法院,為我要回了我的土地,可以在宅基地上蓋房了。”
  至此,一件歷時6年未執結的“骨頭案”得以順利執結。  (原標題:海南一中院強制執行執結6年“骨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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